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证券日报之声
本报记者 吴晓璐
程序化交易监管实施细则落地!
4月3日,沪深北交易所分别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统称《实施细则》),落实中国证监会《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的各项监管要求,全面从严加强程序化交易监管,促进其规范发展,维护证券交易秩序和市场公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同时,为细化明确沪深股通投资者报告安排,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经与香港联交所充分沟通,沪深交易所还起草了沪深股通程序化交易报告指引,并公开征求意见。
业内人士表示,去年以来,监管部门立足于“中小投资者占绝大多数”这个最大国情市情,一直积极推进程序化交易监管工作,程序化交易规模稳中有降,出现一些积极变化,高频交易账户数量下降。此次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强程序化交易监管,明确对高频交易实施差异化监管,凸显公平性,有助于优化市场生态,维护市场稳定运行。
突出制度公平性
促进程序化交易规范发展
《实施细则》坚持“趋利避害、突出公平、从严监管、规范发展”的监管目标导向,对程序化交易报告管理、交易行为管理、信息系统管理、高频交易管理、沪股通管理、监督检查等作出细化规定,突出制度公平性,确保《管理规定》落地见效。
具体来看,《实施细则》一方面通过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加强机构合规风控管理、强化信息系统管理等安排,明确监管预期,促进程序化交易行业规范发展。另一方面通过加强程序化交易监测监控、强化高频交易监管等方式,更好保障交易安全,维护证券交易秩序和市场公平。
《实施细则》将于2025年7月7日开始正式实施,为市场主体进行适应性调整、做好技术准备,预留过渡期。后续,沪深北交易所将在证监会指导下,推进一揽子细化落实措施,形成系统性、可操作的自律监管规则体系。
此外,前期,沪深北交易所发布的程序化交易报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与《实施细则》内容不存在冲突,继续为市场相关主体履行报告义务提供具体指引。沪深北交易所将结合市场运行实际,持续研究完善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适时整合修订通知并向市场发布。
进一步细化四类异常交易行为
引导高频交易降速、降频
《实施细则》对证监会《管理规定》规定的四类程序化异常交易行为作了进一步细化,明确了瞬时申报速率异常、频繁瞬时撤单、频繁拉抬打压以及短时间大额成交四类异常交易行为的构成要件。沪深北交易所表示,主要考虑如下:
一是瞬时申报速率异常。程序化交易尤其是高频交易往往短时间内申报量大,较其他投资者具有明显的速度优势若发生程序错误造成大量连续错单,还可能影响交易所交易系统安全。有必要从限制申报速率的角度设置相应指标进行监管,引导高频交易降低申报速率,减少对交易系统的冲击。
二是频繁瞬时撤单。程序化交易特别是高频交易能借助技术优势,在短时间内频繁申报和撤单,交易行为可能不完全以成交为目的,影响市场正常交易秩序。有必要从限制频繁瞬时撤单的角度设置相应指标进行监管,引导程序化交易投资者降低报撤速率,延长订单停留时间。
三是频繁拉抬打压。现行股票拉抬打压异常交易行为主要针对个股设置,程序化交易投资者可能在多只股票上出现小幅拉抬打压行为,较难触发现行异常交易监管标准。但此类交易行为可能消耗个股短期流动性,引发股价快速波动。有必要从限制频繁拉抬打压的角度设置相应指标进行监管,引导程序化交易投资者适当分散交易,减少对个股的冲击。
四是短时间大额成交。同一机构管理人管理的产品在市场涨跌剧烈时可能触发相同的交易信号,导致大量产品短时间内集中同向交易,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市场波动风险,不利于市场平稳运行。有必要对单家机构管理的所有产品短时间内集中交易情况进行合并监管,引导程序化交易尤其是量化机构加强整体风控,避免集中交易影响市场平稳运行。
前期,沪深北交易所已就上述四类股票程序化异常交易行为制定具体监控指标,自2024年4月起开始试运行。
沪深北交易所表示,从试运行情况看,触发相关指标的主要是量化私募、券商自营等机构投资者,中小个人投资者基本未发生相关情况,投资者的正常交易行为不会受到影响。此外,试运行期间,交易所对频繁触发相关指标的投资者进行了问询和合规交易教育,相关投资者交易合规性明显提升。
根据《实施细则》,发现投资者发生程序化异常交易后,沪深北交易所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根据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对其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二是对于因一个月内多次发生异常交易行为被交易所采取限制投资者账户交易措施的程序化交易投资者,要求其指定交易会员暂停其使用交易所主机托管资源。三是程序化交易投资者因发生异常交易行为被采取暂停投资者账户交易或限制投资者账户交易措施的,视情况通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等,商请协同采取现场检查约谈提醒等措施。
加强高频交易监管
对于市场关注的高频交易认定标准,《实施细则》明确高频交易认定标准为:单账户每秒申报、撤单笔数最高达到300笔以上,或者单账户全日申报、撤单笔数最高达到20000笔以上。沪深北交易所表示,设置这一标准借鉴了境外成熟市场高频交易认定标准,结合了自身监管实践经验,同时进行了充分的数据测算。具体考虑如下:
一是聚焦重点,注重实效。从海外经验和监管实践看,由于存在一定技术门槛,高频交易投资者数量占比虽少,但由于交易频次高,交易量大,市场影响较大。交易所结合日常监管实践,在充分测算评估论证的基础上,设置高频交易认定标准,有助于聚焦重点群体,集中监管资源,切实发挥监管实效。
二是突出特点,便于执行。为引导市场主体更加准确判断并规范自身行为,高频交易认定标准不宜复杂,应当具备可理解性和可操作性。流速(每秒申报速率)和流量(单日申报笔数)最直接体现高频交易特点,同时也反映高频交易对交易所系统安全和市场秩序的影响,以这两个要素作为高频交易的认定标准,便于理解和执行。
三是有序衔接,持续完善。前期建立的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已对高频交易做出了针对性安排,交易所在交易监控中也予以重点关注。《实施细则》沿用了相关标准,与前期建立的报告制度有序衔接。同时,《实施细则》也规定,交易所可以对高频交易的认定情形和差异化管理要求进行调整。后续,交易所将持续做好监测监控,评估高频交易管理情况,根据监管实践不断完善。
《实施细则》正式发布后,沪深北交易所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加强高频交易监管:
一是督促相关投资者履行额外报告义务。从维护交易所系统安全出发,要求存在高频交易情形的投资者按照《实施细则》和前期发布的有关程序化交易报告的通知规定,在履行一般报告要求基础上,额外报告高频交易系统服务器所在地、系统测试报告和系统故障应急方案等信息。如未落实系统测试和应急方案相关要求,发生系统故障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交易所将从严采取监管措施。
二是针对性设置异常交易监管标准。针对高频交易申报速率快、报撤频率高等特点,设置瞬时申报速率异常、频繁瞬时撤单等异常交易监管标准,从严设定指标监控阈值,加强对高频交易行为的引导和约束。
三是加强交易监管。投资者进行高频交易发生异常交易行为的,交易所可以按规定从严从重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并要求会员加强相关客户交易行为管理。
四是实施差异化收费。下一步,沪深北交易所将适时研究制定差异化收费方案,以高频交易认定标准为基础,对于存在高频交易情形的投资者,根据其实际交易情况研究收取更高的流量费、撤单费等费用,通过市场化调节手段,引导高频交易主动降低交易频率,规范交易行为。相关标准、方案将在证监会统一指导下,适时制定出台。
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
北向投资者需履行报告义务
为明确沪深股通投资者程序化交易报告的具体操作,沪深交易所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起草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沪股通投资者程序化交易报告(征求意见稿)》《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引第3号—深股通投资者程序化交易报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报告指引》),并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
《报告指引》针对报告主体、报告方式、报告信息等具体事项作出细化规定,并为存量投资者预留了充足的过渡期,保障沪深股通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平稳落地。
据记者了解,北交所没有与香港联交所建立互联互通机制,没有北向投资者,因此没有制定相关《报告指引》。
2023年9月份,证监会指导沪深北交易所制定发布《关于股票程序化交易报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建立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
此次沪深交易所起草的《报告指引》整体上与境内现有程序化交易报告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同时兼顾内地与香港市场的实际差异,对部分条款及填报字段进行适应性调整,并为市场预留较为充足的准备时间。
报告主体方面,以北向投资者识别码(BCAN码)为基础进行报告。报告路径方面,由北向投资者向香港联交所参与者报告,再经由香港联交所提供给沪深交易所。报告内容和监管要求方面,和境内整体保持一致。对未按要求履行报告及变更报告义务、报告信息不完备等违反相关规定的主体,沪深交易所可提请香港联交所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后续,沪深交易所将认真做好相关反馈意见的收集评估和《报告指引》的完善发布工作。
沪深北交易所表示,下一步,将结合市场实践不断总结经验,持续完善程序化交易相关监管安排,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