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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八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案——交通事故莫逃逸,“民转刑责”追悔难
案情简介
某晚,被告人王某驾车撞倒行人,停车查看时发现车辆碎片但未找到受害人,后驾车离开现场。受害人被发现时已死亡。公安机关以王某驾驶车辆未确保文明驾驶以及发生事故后未保护现场为由,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之规定,认定王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自愿认罪认罚,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事故后逃逸,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典型意义
道路交通秩序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需要各类交通参与人共同维护。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和基本道德规范,会导致交通事故现场无法及时处理,受害者难以及时得到救助,容易触犯刑事犯罪,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积极履行救助伤者、保护现场、报警等义务,以免产生严重法律后果。本案裁判彰显了以司法之力护航人民群众出行安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重要作用。
编辑:侯宜均
责编:郑黎波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