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中心城区房票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遵府办函〔2025〕5号
红花岗区、汇川区、播州区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遵义市中心城区房票安置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9日
遵义市中心城区房票安置工作方案
为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安置需求,拓展安置渠道,着力解决安置还房突出问题,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有序推行房票安置,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政府统筹、自愿参与、公开透明、让利于民”原则,落实政府安置还房主体责任。
二、房票和房票安置
(一)房票。房票是指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征收人出具给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重新购置房屋的结算凭证。房票样式统一制定,应载明房票编号、开具时间、被征收项目名称、征收协议编号、被征收人、身份证号、联系电话、房票金额、使用说明、购房日期、购房坐落、预售许可证号、房屋建筑面积、房屋总价、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开发企业资质证书、购房合同编号等内容。
(二)房票安置。房票安置是指征收人依法与被征收人协商,将相应的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的一种安置方式。
三、房票安置适用范围
房票安置适用于中心城区(含乡、镇,下同)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项目,可跨区使用。
四、建立房源超市
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依法以市场化方式确定房票运营企业(原则上为国有企业),建立负责筹集房票安置房源并供被征收人便捷、安全、精准选房购房的“房源超市”,将符合条件的房源纳入“房源超市”实行动态管理,并对外公开房地产开发项目名称、幢号、单元号、房号、建筑面积等内容。
在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企业,自愿申请加入“房源超市”。纳入“房源超市”的房源,应无抵押、冻结、查封、权属纠纷等问题,且为能办理产权的现房。
五、房票发放和使用
(一)出具房票。房票由征收人根据安置需求,授权运营企业统一印制,房票出具实行实名制,被征收人为持有人,房票不得转让、赠予、抵押、质押、套现。
房票仅限于购买“房源超市”中的住宅、商业用房、公寓、商铺、停车位等。
票面金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1.2025年1月1日(不含)前已征收的房屋,票面金额由征收人和被征收人依据房屋安置协议,签订房票安置协议确定(不包含过渡费)。
2.2025年1月1日(含)后,实施城中村改造、城市危旧房改造等城市更新项目涉及的征收行为,票面金额按征收补偿方案和协议确定。
(二)房票使用
使用房票购房,票面金额足够支付购房款的,购房款应不少于房票金额的80%,房票使用后的剩余部分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按签订的房票安置协议执行;票面金额不足以支付购房款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补足。
房票有效期6个月,自出票之日起生效,期间不计息。被征收人应在房票有效期内使用,逾期未使用的,房票安置协议终止,已出具房票自动作废,按原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执行。
(三)房票结算
1.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房,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共同对房票购房信息进行签注。
2.房地产开发企业持已签注的房票、商品房买卖合同等资料,向房票运营企业申请结算,未签注的房票不得结算。
3.房票运营企业应及时接收结算资料,经核对无误后30日内,将结算资金按规定程序支付。
4.所购房屋属于住建部门预售资金监管范围内项目的(含保交楼、保交房项目),应按规定将结算资金拨付到监管账户。
六、政策支持
(一)各区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政策性奖励措施。
(二)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房,按照《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贵州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办法的决定》(2021年5月27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关于“因土地、房屋被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在省内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对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部分免征契税,对超出货币补偿的差价部分征收契税;在省内选择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互换,不交纳差价的免征契税,交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的规定,享受税收减免。
(三)票面金额不足以支付购房款的,被征收人可以按照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和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规定申请贷款。
(四)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房的买卖合同和发票,可作为确定子女义务教育阶段片区内学校的房产依据,具体按照辖区当年教育行政部门政策执行。在新购房屋交付前,保留被征收人子女原被征拆住宅片区所在学区入学资格。
七、工作要求
各区务必落实主体责任,逐年将房票安置所需资金列入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并根据房票安置资金需求,按规定比例匹配资源资产;负责制定房票安置实施细则和房票安置协议模板并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与被征收人签订房票安置协议;据实向房票运营企业结算购房资金。对弄虚作假、套取安置补偿资金和政策性奖励,或者擅自突破政策标准、拒不执行相关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按照公示的条件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对提供不实信息的,终止其参与房票安置资格,依法依规移交查处。
八、其他事项
城中村改造、城市危旧房改造等城市更新项目、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项目(除国家计划必须实物安置外)参照执行。
附件:房票样式
附件
来源:遵义市人民政府网
编辑:艾梦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