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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个笔名,谁才是真正的网络小说家?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08 15:00:00    

作品的署名是判断作者身份的依据。

网络文学中,

作者一般不直接署真名,而是以笔名替代。

如果同一篇网络小说出现在不同的网络平台,

网文的笔名都相同,但真名不同,

又应当如何判断谁是真正的作者呢?

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情回顾

周周公司是“美丽小说网”的运营方。2019年5月,为成为“美丽小说网”的签约作者,李某通过电子邮件向周周公司发送《T小说》的大纲及部分正文,署名“阿巴巴”。次日,周周公司与李某签订《著作权转让协议》,约定李某将该小说著作权独家转让给周周公司。协议附件为签约作者李某的资料表及身份证复印件。

李某与周周公司签订《著作权转让协议》

李某签约作者资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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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起,周周公司独家上线并更新“阿巴巴”撰写的《T小说》。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期间,李某通过电子邮件分多次向周周公司发送小说章节文稿,共计500余章,字数达110余万字

李某交稿记录

2023年9月,周周公司发现,期期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运营的“大众小说”APP中向公众提供了《T小说》的在线阅读与下载服务,署名也是“阿巴巴”。

经比对,“大众小说”APP中显示的《T小说》内容与“美丽小说网”中《T小说》内容一致。周周公司遂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期期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2万余元。

期期公司辩称,2018年3月,郑某与北京某传媒公司签订《权利转让书》,将《T小说》著作权转让给北京某传媒公司,转让书显示郑某笔名为“阿巴巴”。其后,北京某传媒公司将《T小说》著作权层层转授权至期期公司,故期期公司在“大众小说”APP提供《T小说》是经过上游权利人合法授权,不构成侵权。

郑某与北京某传媒公司签订《权利转让书》

审理中,期期公司表示,其在涉诉后才要求授权方提供涉案小说完整的授权材料。因自身运营决策已在APP下架《T小说》。即便人民法院认定期期公司构成侵权,周周公司所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

(注:文中公司、网站、APP名称,作者笔名等均为化名)

人民法院裁判

松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作者的署名既可以署真名,也可以署笔名。根据周周公司与期期公司分别提交的证据显示,涉案小说作者署名为“阿巴巴”,但周周公司的证据显示“阿巴巴”的真名叫“李某”,而期期公司的证据显示“阿巴巴”的真名叫“郑某”。李某与周周公司签订著作权转让协议时,填写了作者资料表并附有身份证件,同时还提交了作品大纲。作品大纲记载的内容与《T小说》在故事人物、故事背景、故事主线基本一致,结合李某向周周公司发送电子邮件的交稿情况,符合一般网络小说创作规律,可认定李某创作完成了《T小说》。

相反,期期公司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郑某的笔名为“阿巴巴”,但未附有任何可证明郑某真实身份的材料,其创作过程、交稿过程亦无从考证。综合以上情况认定李某系《T小说》的真实作者。

鉴于期期公司提交的郑某系《T小说》原始作者的证据存在明显瑕疵,且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故人民法院难以认定期期公司取得了作品传播授权。期期公司在其经营的“大众小说”APP中传播《T小说》,使得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期期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周周公司享有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据此,松江区人民法院综合考虑作品的篇幅、知名度、创作难度、期期公司侵权行为的方式、传播范围、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以及周周公司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判决期期公司赔偿周周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

一审宣判后,期期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阶段,期期公司与周周公司达成调解方案,期期公司支付周周公司和解款4万元。

法官说法

张凌辰

松江区人民法院

商事审判庭

四级法官

郝白婷

四级法官助理

网络文学背后商业价值的全产业链深度开发,彰显着网络文学产业的旺盛生命力和生产力,但蓬勃发展的背后也暗藏隐忧。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侵权现象屡见不鲜,给网络文学的规模化、市场化发展带来隐患。同一篇网文出现在不同的网络平台,谁才是这篇网文真正的作者,网络小说运营者对于作品的著作权又应当如何审查呢?

一、如何确定网络小说的作者身份

在纸质媒介时代,作者一般将所写文字作品落笔于手稿之上,因此手稿是证明作者身份的重要依据。进入互联网时代后,许多网文作者的创作过程都借助于计算机完成,且这些作者都不署真名而是以笔名替代,使得认定作者身份的难度进一步加大。

根据“署名推定”原则,作品的署名是判断作者身份的依据,而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也可作为确定作者身份的证据。通过以上证据不能判断作者身份的情况下,应结合作品的创作规律,如作家的写作风格、创作类型、用词习惯、语言风格,作者本人的生活履历或著作财产权所获经济利益的流向等来进行综合判定。

本案中,周周公司与期期公司的证据均证明涉案小说作者使用“阿巴巴”作为笔名,但二者的真实身份却并不一致。人民法院认为,与周周公司签约的“李某”,其签约过程、创作过程、交稿记录符合网络小说的一般规律,且“李某”的身份信息可查。相反,无任何证据证明“郑某”创作了涉案小说,且“郑某”的真实身份无从考证。人民法院综合以上因素认定“李某”系涉案小说的作者。

二、网络小说运营者应当如何审查作品著作权

作为专门运营网络小说的平台,有义务在传播作品时审查作品著作权。著作权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两种权利,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权利,因人身权专属于作者,不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作者仅可以将著作财产权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

由此可见,网络小说平台作品的来源一般有两种:一是直接由作者转让。在转让的情形下,平台需要审核作品的作者身份信息、稿件来源和署名、内容是否合法、转让的财产权内容;二是经过作者或者上游权利人授权。此种情形下,平台除审核作品以上信息外,还要审查授权的权利类型(著作财产权类型)、授权方式(如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或一般许可)、授权期限、授权链路等。平台应当在约定的授权范围内使用作品,不得超越权限使用作品版权,以避免陷入侵权纠纷。

本案被告在涉诉后虽立即将被诉侵权作品作下架处理,但其事先未能审查作品的完整授权链路,特别是作者的身份信息,涉诉后才要求授权方提供涉案小说完整的授权材料,存在明显过错,故人民法院结合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三、网文作者进行文学创作的注意事项

对于网络文学的盗版侵权现象,网文作者需要用好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手中作品的著作权,以便后续维权所需:

1. 注意保护作者身份。创作完成后及时进行著作权登记,做好署名工作,保留作品的底稿、交稿记录等原始载体,必要时可以进行公证或者时间戳认证。

2. 注意著作权归属。明确与他人特别是网络平台的合作模式是著作权转让、著作权许可使用、合作创作还是委托创作,明确作品后续开发收益的归属。

3. 注意著作财产权转让、授权内容。每一项著作财产权都具有独特的价值,在网络文学中,作者尤其需注意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

作者在努力创作的基础上,也要增强自己的权利保护意识;平台也需注意著作权权属及授权的合规审查,以便进一步保障著作权人和公众的权益,营造更加公平和开放的互联网创作环境。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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