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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须知(附刑事申诉状格式范本)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1-10 08:22:48    

刑事申诉

目 次

一、什么是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申诉?

二、刑事申诉是否等于刑事再审?

三、哪些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申诉?

四、申诉人何时可以提起刑事申诉?

五、刑事申诉应向哪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六、提起申诉的理由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七、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申诉需要递交哪些材料?

八、人民法院对受理的刑事申诉的审查处理结果有哪些?

九、人民法院驳回申诉后,还能继续申诉吗?

十、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刑事申诉的条件是什么?

十一、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后,再审期间是否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十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依照什么程序进行审理?

十三、再审能否加重被告人刑罚?

十四、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是多少?

十五、再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的可能裁判结果有哪些?


一、什么是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刑事申诉?

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刑事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含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不服,认为确有错误,请求人民法院重新进行审查处理的一种申诉。刑事申诉是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依法寻求司法救济的最后手段和最后程序,是启动刑事再审程序的一种途径,是我国宪法第41条赋予公民申诉权的体现。

二、刑事申诉是否等于刑事再审?

不少人有一种误解,认为当事人既可以申诉,也可以提起再审,还有的把二者等同起来,其实申诉和再审的提起有着本质的不同。当事人对于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不服的,只能申诉,经人民法院审查符合条件的,才能由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提起再审

1.再审的提起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各级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也可以引起再审程序的启动;当事人只能申诉,无权直接提起再审。

2.提起再审的方式

刑事案件启动再审的途径主要有三种:

(1)申诉主体提起申诉。包括向法院申诉和向检察院申诉。申诉主体申诉原则上有顺序要求,一般先走法院申诉程序,从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逐级申诉,再走检察院申诉程序。在实际操作中,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同时申请法院和检察院申诉,则检察院可对该申诉不予受理。

(2)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以此来启动人民法院的再审程序。需要注意的是,基层人民检察院不能成为再审抗诉的人民检察院。

(3)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于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须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决定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提起再审的对象

包括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其中各级人民法院可以对于本院及下级法院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提起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对全国各级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提起抗诉,而地方各级检察院只可以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提起抗诉,无权对本级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抗诉,地方检察机关如果认为本级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有错误的,只能提请上级法院进行抗诉

4.提起再审的结果

依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对于本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决定再审的,应当另行成立合议庭进行审理,对于下级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决定再审的,该法院可以提审可以指令原审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再审,如果原审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纠正裁判错误的,也可指令原审法院再审。

三、哪些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申诉?

当事人(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服刑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近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同胞兄弟姐妹)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申诉不同于上诉,上诉时只有在被告人同意的情况下近亲属才可以进行,而对于申诉,近亲属却有独立的申诉权,近亲属进行申诉时无需被告人的同意。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与裁判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也可以提出申诉,人民法院也应当审查处理。

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

四、申诉人何时可以提起刑事申诉?

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应在刑罚执行完毕后2年内提出申诉。

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①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②原审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③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即可以不受两年申诉期限限制。

具有如下情形的,亦不予受理:①法定主体资格不符合申诉规定的;②上级人民法院对经终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诉案件;③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案件,申诉人仍不服提出申诉的。

此外,人民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仅就民事部分提出申诉的,一般不予再审立案。但有证据证明民事部分明显失当并且原审被告人有赔偿能力的除外。

五、刑事申诉应向哪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对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既向人民法院提出刑事申诉,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刑事申诉,一方已经受理的,另一方暂缓受理。

受理、审查申诉一般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也即作出实质性终审裁判的法院)进行。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未经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而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告知申诉人向该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该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如果案情疑难、复杂、重大的,或者原审法院审查处理后仍坚持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死刑案件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

六、提起申诉的理由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申请再审的理由可以分为如下四大类:

1.证据类

(1)发现新证据。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中新的证据包括①原判决、裁定生效后新发现的证据;②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发现,但未予收集的证据;③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收集,但未经质证的证据;④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被改变或者否定的;⑤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发生变化,影响定罪量刑,且有合理理由的。

(2)没有达到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2.事实类

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3.法律类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1)认定罪名错误的;

(2)量刑明显不当的;

(3)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4.程序类

(1)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

(2)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七、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申诉需要递交哪些材料?

向人民法院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诉状。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2.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者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申诉通知书、不予重新审判通知书、再审决定书或再审判决书、裁定书;

3.其他相关材料。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申诉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出具收到申诉材料的回执

申诉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诉人补充材料;申诉人对必要材料拒绝补充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审查

八、人民法院对受理的刑事申诉的审查处理结果有哪些?

(一)受理申诉后的审查期限

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一般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因案件疑难、复杂、重大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参照《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处理。

二次刑事申诉受理通知书

(二)对申诉的处理结果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刑事诉讼法》解释 第四百五十七条第二款 

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

(三)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四)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五)认定罪名错误的;

(六)量刑明显不当的;

(七)对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物的处理确有明显错误的;

(八)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九)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

(十)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经审查,申诉不符合受理条件或者超出人民法院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53条以及《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57条第2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决定重新审判;对不符合上述规定情形的,认为原刑事判决、裁定正确的申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服判息诉;对申诉人仍然坚持无理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

刑事再审决定书-二审法院

驳回申诉通知书-二审法院

九、人民法院驳回申诉后,还能继续申诉吗?

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

驳回申诉通知书-二审上一级法院

对刑事案件申诉有无次数限制的问题

申诉被驳回后,一般情况下,申诉人应当服判息诉。但是,申诉人如果有确凿证据能够证实原判决、裁定可能确有错误的,可以继续向原审法院、上级法院、人民检察院等申诉。申诉是为了纠正错误裁判,虽然法律理论上对申诉并无次数限制,可一直申诉,但是关键还是要看证据。实务中,可能存在如下几种审查处理情形:

(1)申诉人就同一刑事案件向同一级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诉一次;

(2)对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再次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证据及充分理由,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对经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再次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对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刑事案件,申诉人仍不服又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十、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刑事申诉的条件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诉案件,须是经过高级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案件。

十一、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后,再审期间是否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法院决定再审,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十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依照什么程序进行审理?

原审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十三、再审能否加重被告人刑罚?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的,不得加重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十四、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是多少?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十五、再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的可能裁判结果有哪些?

再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但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有瑕疵的,应当裁定纠正并维持原判决、裁定;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依法改判;

(四)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经审理事实已经查清的,应当根据查清的事实依法裁判;事实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附:省高院标准格式文本--刑事申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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